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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 訴 人 陳媛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明興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