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健雄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45,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2,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