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陳金海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燐律師被 告 新北市○○區○○段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利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0號返還補償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