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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陳威伊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被 告 張承平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意思表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其弟弟係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下午6 時許與被告即

全國不動產北大店之經理,約定點交坐落於新北市○○區○○路○○巷○ 號16樓之2 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詎料,原告當日抵達全國不動產北大店時,竟得知其弟弟遭黑道人士押在2 樓,且被告向原告表示,因其弟弟的朋友許先生積欠被告債務,而其弟弟係替許先生送票過去之人,因黑道處理原則係認人不認票,故倘若不將系爭房屋信託予被告,即不讓原告及其弟弟離開等語,原告於此之前雖曾委請朋友代為報警,然警方出現後卻表示不介入債務問題而離去,當時原告與其弟弟為一群自稱黑道人士包圍,其等之人身安全既遭受威脅,為保全自身及其弟弟能安全順利脫身,於迫不得已下,僅能同意與被告簽署協議書。嗣原告於106 年11月15日委請協弈法律事務所蘇奕全律師以弈字第106111501 號函向被告為撤銷協議書之意思表示,惟迄今皆未獲置理,原告自得依民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將原告於106 年8 月25日所為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予以撤銷。

㈡並聲明:

⒈原告於106 年8 月25日所為之協議書意思表示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有撤銷權人,欲撤銷其自己之意思表示或他人之法律行為者,除法律規定必須訴經法院為之者外,以意思表示為之為已足,勿庸提起形成之訴請求撤銷(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836 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係受被告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欲撤銷協議書,依上說明,以意思表示即可,無需提起訴訟為之,其訴顯然欠缺保護必要,是原告依民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請求將其於106 年8 月25日所為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予以撤銷,顯無理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撤銷意思表示
裁判日期:201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