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被 告 楊木燦
張惠曼楊鎮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2月6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3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以全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