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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 告 邱昌芳

邱皓之邱皓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被 告 吳懷靖(ALBERT HUAICHING W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示許可執行外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 年8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懷靖(ALBERT HUAITCHING WU)」記載,應更正為「吳懷靖(ALBERT HUAICHING WU)」。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