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被 告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依起訴書所載本件原告就本案部分請求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在案(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10352號),另原告部分請求係依據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起訴,事實行為涉訟地均在「新店區碧潭」,宜由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參以原告表示同意本案移轉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稽,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吳幸娥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