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4號上 訴 人 鄧正光被 上訴 人 亞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正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44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萬2,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