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78號上 訴 人 北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家棟視同上訴人 合勝發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炘欣被 上 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78 號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僅聲明上訴,未表明第二審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萬2,3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2,488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