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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 告 楊文靜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被 告 陳寶惠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十二頁第二十行關於「返還價金1,05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價金1,050 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