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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6號上 訴 人 陳明昆(原名王明昆)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標售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

7 月12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5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 萬9,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萬4,3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裁判日期: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