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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愛屏上列上訴人朱愛屏與被上訴人何文勝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泠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