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 告 林小萍(即林朝成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朝彬
廖修三律師黃俊瑋律師黃承風律師原 告 林雅惠(即林朝成、林黃春芳之繼承人)原 告 林立銘(即林朝成、林黃春方之繼承人)被 告 林佳穎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