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0號上 訴 人 龍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被 上訴 人 林政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0月16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40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 萬9,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萬1,5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