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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8號原 告 李育丞原 告 洪逸沛原 告 何文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被 告 林秀蘭被 告 黃怡菁被 告 黃春豪被 告 黃春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複代理 人 何信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日期:201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