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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7號原 告 黃友鵬

黃友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閻道至律師被 告 黃祈祥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被 告 黃友泰

黃麗玲黃麗真黃麗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7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除有原告107 年9 月3 日民事陳報狀陳明原告2 人確定不繳納裁判費,以利和解之進行之書狀可證外,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張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