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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原 告 李溪泉被 告 李陳藤(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返還消費寄託款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107 年7 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被告於起訴前即已無權利能力,亦欠缺當事人能力。從而,原告對於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訴訟,其訴訟要件顯有欠缺,且亦無從補正,則依前開規定與裁定意旨,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