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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7號原 告 周國新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被 告 楊莉(Crystal Li Yang)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住11021 SEVEN PINES

DR RANCHO CUCAMNGA , CA91737,經本院囑託外交部為送達,外交部駐洛杉磯辦事處以雙掛號送達,該文書遭退件無法送達,而本院又再就原告具狀陳報之地址及本院函調之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登記申請書中所載之被告地址囑託外交部送達,外交部駐洛杉磯辦事處以雙掛號送達,該文書遭退件無法送達,此有外交部駐洛杉磯辦事處函在卷可參。又於本院108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原告之子楊智凱有被告之聯繫方式,本院亦諭知請確認被告送達地址,然原告並未陳報被告之地址,僅稱被告是無故拒絕收受開庭通知,又於本院108 年8 月7 日準備程序時,證人即原告之子楊智凱到庭證稱:107 年我有回美國,但是是去住朋友家,我有請朋友與被告聯絡,但朋友告訴我,被告表示他與我之間的事情不用別人介入,我與被告兩年多沒有見面,所以現在的地址我也不確定,(問:證人在美國的朋友可否提供被告現在的地址?)沒有辦法確認,因為沒有朋友願意再介入這件事等語(見本院卷第260 頁至第263 頁),就證人楊智凱之證詞足見被告住所並非不明,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筱琪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日期:201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