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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7號原 告 周國新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被 告 楊莉(Crystal Li Ya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因未受送達,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即與公示送達之法定要件不合,又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及其子連續撥打電話設於11021 SEVEN PINES DR RANCHO CUCAMNGA , CA 00000-0000之家用電話無人接聽,被告住居所已經不明之情況,且被告曾經居住之地址經本院囑託送達均無法送達,本案亦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1 項第3 款,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住11021 SEVEN PINES

DR RANCHO CUCAMNGA , CA91737,經本院囑託外交部為送達,外交部駐洛杉磯辦事處以雙掛號送達,該文書遭退件無法送達,而本院又再就原告具狀陳報之地址及本院函調之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登記申請書中所載之被告地址囑託外交部送達,外交部駐洛杉磯辦事處以雙掛號送達,該文書遭退件無法送達,此有外交部駐洛杉磯辦事處函在卷可參。然於本院108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原告之子楊智凱有被告之聯繫方式,本院亦諭知請確認被告送達地址,然原告並未陳報被告之地址,僅稱被告是無故拒絕收受開庭通知,又於本院108 年8 月7 日準備程序時,證人即原告之子楊智凱到庭證稱:107 年我有回美國,但是是去住朋友家,我有請朋友與被告聯絡,但朋友告訴我,被告表示他與我之間的事情不用別人介入,我與被告兩年多沒有見面,所以現在的地址我也不確定,(問:證人在美國的朋友可否提供被告現在的地址?)沒有辦法確認,因為沒有朋友願意再介入這件事等語(見本院卷第260 頁至第263 頁),就證人楊智凱之證詞,可知僅是其與被告之間共同友人不願意再介入這件事,顯然被告之居所並非不明,且本件若原告能提供被告目前之住居所地址,本院自可依法囑託送達,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與法尚有未合,應與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筱琪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日期:201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