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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3號原 告 區宗漢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邱弘文律師被 告 瑋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

7 年11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2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