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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78號原 告 李應龍

李應春李祖壽前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被 告 徐勝揚

徐傳玗徐傳恩徐傳智前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被 告兼 前3 人法定代理人 徐育園

侯佳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1 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 年2 月20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裁判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