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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78號原 告 李應龍

李應春李祖壽前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被 告 徐勝揚

徐傳玗徐傳恩徐傳智前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被 告兼 前3 人法定代理人 徐育園

侯佳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3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徐勝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65,795元,及自民國107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之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