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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1號上 訴 人 林怡伶被 上訴人 林東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9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萬9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7,3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