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93號上 訴 人 張世將被 上訴 人 張世介
張世英張世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6月5 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79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 萬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