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52號原 告 林明憲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被 告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CALVIN SEAN PANG被 告 吳清政
陳建宏吳清忠吳文娜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