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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53號原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建造物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萬6,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8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千元(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卷第6頁),應補繳裁判費16萬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