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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3號上 訴 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被 上訴人 黃沛晴

陳俊銘徐奕平黃昱先林志星王盟棟謝淑芬張英美郭怡欣張佑齊葉靜芳林柏安鄭向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8 年12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 萬8,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4,9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