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4號上 訴 人 楊得松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被 上訴 人 蔡林梅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地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本院卷第5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