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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3號上 訴 人 徐宗旗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被上訴人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泳玲被上訴人 徐秀蓮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33 號請求不動產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 萬8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7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19-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