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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詹韙任送達代收人 陳倍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陸佰貳拾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壹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