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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詹韙任被上訴人 德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麗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41,072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