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興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8,5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