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張育瑋
蔡明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張庭維律師被 告 賴瑾懿
朱家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陳頂新律師嚴勝曦律師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被 告 林瑞基
蔡易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刑事案件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偵續字第三一四號刑事案件之訴訟(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為同法第183 條所明定。
二、查原告以被告等人涉嫌「思鎧集團」之詐騙吸金案為由,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因被告林瑞基、蔡易麟涉嫌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行為,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審理中;被告賴瑾懿、朱家儀涉犯詐欺等案件,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續字第314號續行偵查中,而被告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從而,本院認於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案件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314號刑事案件之訴訟(偵查)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