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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君豪相 對 人 徐逸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㈠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500 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1,000 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2,000 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3,000 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4,000 元。㈥一億元以上者,5,000 元;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750,000 元,依聲請人聲請當日即民國107 年3 月6 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與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 :4.68換算,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12,87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

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2,000 元。茲依首揭條文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