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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182號聲 請 人 楊淑惠相 對 人 林聲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聲宏繼承自被繼承人楊周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淑惠之子即相對人林聲宏,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以98年度禁字第325號裁定宣告為受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嗣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25號裁定指定林鴻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林鴻諭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林聲宏之財產清冊(由本院另以100年度監字第272號案准予備查)。茲因相對人之祖母楊周素即被繼承人於101年9月28日死亡,今相對人以外之全體繼承人均已同意將如附表所示之楊周素之遺產,按聲請人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分割,依此協議書之內容,相對人將取得高於依原應繼分比例可繼承取得之範圍,對相對人利益有相當之保障。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繼承利益,爰聲請准予就相對人所繼承被繼承人楊周素之遺產為分割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規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因此,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監護規定已自98年11月23日開始施行,而過去受禁治產宣告者視為新修正之「監護宣告」,過去之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亦須適用新修正之監護規定。次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2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產之處分時,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325號裁定宣告為受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嗣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25號裁定指定林鴻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林鴻諭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林聲宏之財產清冊,經本院另以100年度監字第272號案准予備查在案一節,業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核閱無誤。又聲請人主張按聲請人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遺產分割,相對人將取得高於依原應繼分比例可繼承取得範圍之遺產,對相對人利益有相當之保障等語,業據聲請人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親屬繼承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聲宏需長期照護,且相對人所可取得遺產比例為九分之一,已高於相對人本於法定應繼分(十五分之一)所得繼承之範圍,對相對人應無不利。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准許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被繼承人楊周素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協議分割登記之處分行為,依法即無不合,爰予准許。

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另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林聲宏之不動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林聲宏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淑幻附表:

┌──┬──────────────────┬─────┐│編號│土地或建物編號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6分之1 │├──┼──────────────────┼─────┤│ 2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6分之1 │├──┼──────────────────┼─────┤│ 3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6分之1 │├──┼──────────────────┼─────┤│ 4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6分之1 │├──┼──────────────────┼─────┤│ 5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6分之1 │├──┼──────────────────┼─────┤│ 6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6分之1 │├──┼──────────────────┼─────┤│ 7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6分之1 │├──┼──────────────────┼─────┤│ 8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6分之1 │├──┼──────────────────┼─────┤│ 9 │新北市○○區○○路156建物(未辦理保 │1分之1 ││ │存登記) │ │└──┴──────────────────┴─────┘

裁判日期: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