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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589號聲 請 人 辛悅麟相 對 人 辛吳秀香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9 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第2 項,關於「持分:18分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持分:1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