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736號聲 請 人 何慧英代 理 人 吳佳真相 對 人 羅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的第二頁第十六行,關於「受監護宣告人羅明之子女羅琪、羅珊、羅琳以及配偶何慧英」之記載,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人羅明之胞妹羅琪、羅珊、羅琳以及母親何慧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