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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93號聲 請 人 陳羅美月相 對 人 陳珹全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2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崇孝附表:相對人之不動產┌──┬───────────────┬──────┬──────┐│編號│ 土地或建物編號 │權利範圍 │面積 ││ │ │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區○○段○○○○○號之土│1/151 │ 20.04 ││ │地 │ │ │├──┼───────────────┼──────┼──────┤│ 2 │新北市○○區○○段○○○○○號之土│1/151 │ 0.16 ││ │地 │ │ │├──┼───────────────┼──────┼──────┤│ 3 │新北市○○區○○段○○○○○○號之 │全部 │ 59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溪│ │ ││ │尾街281巷30弄19號4樓 │ │ │└──┴───────────────┴──────┴──────┘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