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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葉斯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葉斯永破產。

選任李岳霖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8 年6 月30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召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永集光有限公司(下稱永集光公司)之董事長,因永集光公司營運需向銀行借貸資金,銀行要求董事長必須擔任連帶保證人,聲請人除擔任永集光公司之保證人外,亦以自身名義向外借款以支應永集光公司營運。惟永集光公司近年來訂單銳減,周轉不靈,聲請人擔任永集光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因此欠下鉅額負債無力償還。聲請人債務金額已超過個人財產所能清償之範圍,已陷入債務不能清償之境。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金額總共為新臺幣(下同)48,582,023元,名下財產價值約22,150,295元,資產顯已不能清償所有債務,爰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㈠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 個月以下;㈡第1 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 個月以內,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第82條第1 項、第97條、108 條參照。又破產程序乃為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而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即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陳報其債務總金額為48,582,023元,而經本院函

請各債權人確認債權金額之結果,聲請人所負實際債務分別為:桃園市新屋區農會(下稱新屋農會)7,837,530 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1,819 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5,349,85

2 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3,831,

100 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1,482,961 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8,814,079 元、林玥玲5,500,000 元、鐘武雄700,000 元、曹瑋芸7,265,030 元、張秋碧500,000 元、葉美惠630,199 元,共計41,912,570元等情,有新屋農會陳報狀、中信銀行陳報狀、合庫銀行陳報狀、第一銀行陳報狀、星展銀行陳報狀、林玥玲陳報狀、鐘武雄陳報狀、曹瑋芸陳報狀、張秋碧陳報狀、葉惠美陳報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6236、6237、6659、6662號本票裁定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至35、171至286 頁)。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有關聲請人欠稅之結果,聲請人並無欠稅資料,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8 年

4 月17日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8010289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7 頁)。是以,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共計應為41,912,570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清冊,其尚有如附表所示資產,合計為33,357,995元,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

8 年2 月20日桃院祥宙108 年度司執字第2779號及108 年3月16日桃院祥宙108 年度司執字第2111號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所有權狀及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查詢結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08 年2 月23日士院彩108 司執助莊字第383 號函、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轉讓登記表、龍巖白沙灣安樂園永久使用權狀及轉讓登記表、聲請人之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之新屋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之合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存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7至133 、297 至301頁),堪信為真。足認聲請人之資產確已不足清償所負之債務。

㈡綜上,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

人有2 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審酌後,除足供支付相關破產程序費用外,應尚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故本件應有宣告破產之必要與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李岳霖律師列名臺北律師公會破產管理人名冊,且本院已依職權於108年4 月26日徵詢李岳霖律師本人意願,經李岳霖律師表明同意擔任本件之破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5 頁)。爰選任李岳霖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並於宣告破產同時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編號│ 種類 │ 資產名稱 │權利範圍│價值(新臺幣)│├──┼────┼────────────────┼────┼───────┤│1 │田賦 │桃園市○○區○○○段大牛欄小段 │20分之1 │404,291元 ││ │ │945 地號(面積2970平方公尺) │ │ │├──┼────┼────────────────┼────┼───────┤│2 │田賦 │桃園市○○區○○○段大牛欄小段 │20分之1 │163,078元 ││ │ │945之1地號(面積1198平方公尺) │ │ │├──┼────┼────────────────┼────┼───────┤│3 │田賦 │桃園市○○區○○○段大牛欄小段 │20分之1 │19,058元 ││ │ │1032地號(面積140平方公尺) │ │ │├──┼────┼────────────────┼────┼───────┤│4 │田賦 │桃園市○○區○○○段大牛欄小段 │全部 │3,932,500元 ││ │ │1633地號(1000平方公尺) │ │ │├──┼────┼────────────────┼────┼───────┤│5 │田賦 │桃園市○○區○○○段大牛欄小段 │全部 │4,325,800元 ││ │ │1634地號(面積1100平方公尺) │ │ │├──┼────┼────────────────┼────┼───────┤│6 │田賦 │桃園市○○區○○○段大牛欄小段 │全部 │2,084,300元 ││ │ │1635地號(面積530平方公尺) │ │ │├──┼────┼────────────────┼────┼───────┤│7 │田賦 │桃園市○○區○○○段大牛欄小段 │全部 │8,179,600元 ││ │ │1641地號(面積2080平方公尺) │ │ │├──┼────┼────────────────┼────┼───────┤│8 │田賦 │桃園市○○區○○○段大牛欄小段 │全部 │8,651,500元 ││ │ │1642地號(面積2200平方公尺) │ │ │├──┼────┼────────────────┼────┼───────┤│9 │田賦 │桃園市○○區○○○段大牛欄小段 │全部 │3,246,150元 ││ │ │1673地號(面積1938平方公尺) │ │ │├──┼────┼────────────────┼────┼───────┤│10 │土地 │新北市○○區○○○○段八連溪頭小│410000分│2,000元 ││ │ │段160 之28地號(面積41906 平方公│之2 │ ││ │ │尺) │ │ │├──┼────┼────────────────┼────┼───────┤│11 │股份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5,000元 │├──┼────┼────────────────┼────┼───────┤│12 │塔位 │龍巖白沙灣安樂園 │全部 │300,000元 │├──┼────┼────────────────┼────┼───────┤│13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3,370元 │├──┼────┼────────────────┼────┼───────┤│14 │存款 │桃園市新屋區農會 │ │15,512元 │├──┼────┼────────────────┼────┼───────┤│15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25,256元 │├──┼────┼────────────────┼────┼───────┤│16 │證券 │茂矽(證券代號:2342) │ │69元 │├──┼────┼────────────────┼────┼───────┤│17 │證券 │創建(證券代號:2451) │ │53元 │├──┼────┼────────────────┼────┼───────┤│18 │證券 │和鑫(證券代號:3049) │ │458元 │├──┼────┼────────────────┼────┼───────┤│19 │債權 │債務人陳林傑 │ │2,000,000元 │├──┼────┼────────────────┼────┼───────┤│合計│ │ │ │33,357,995元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