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 訴 人 許忠義被 上 訴人 林玉珍訴訟代理人 杜怡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3 月2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6 年度板簡字14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玖萬參仟零貳拾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及本院主張:緣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4 樓房屋(下稱系爭4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上訴人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 弄0 號5 樓房屋(下稱系爭5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11月13日上午10點左右,伊發現系爭4 樓房屋廚房之天花板(下稱系爭廚房天花板)大量漏水後,即通知上訴人處理,惟上訴人均置之不理,迄至106年3 月間,系爭廚房天花板漏水及損害面積越來越大,至同年4 月11日凌晨時分,系爭4 樓房屋廚房壁櫃因長時間浸水甚至垮了下來,致伊因此受有系爭4 樓房屋之廚房天花板、牆壁、廚具上櫃及排油煙機等損壞,修復費用達新臺幣(下同)24萬7,454 元。又依鈞院囑託財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所為之108 年1 月3 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可知,系爭廚房天花板漏水原因係屬可歸責於上訴人就所有之系爭5 樓房屋未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所致,則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1項規定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上訴人自應負責將漏水原因修復及賠償伊因此所受損害。爰依上揭法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判決:㈠上訴人應將其所有系爭5 樓房屋依系爭鑑定報告八、鑑定結果:㈣、⒈所示之修復方法及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六鑑估費用表(下逕稱附件六費用表,即附表一)項次一「五樓修繕工程」所示之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4萬7,45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依系爭鑑定報告八、鑑定結果㈠漏水原因之說明可知,系爭4 樓房屋廚房天花板漏水原因為建築物之原始瑕疵,非伊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被上訴人請求伊負賠償損害責任,於法無據。又系爭5 樓房屋自76年間完工即存有該處會導致漏水之瑕疵,被上訴人多年來不曾表示有過漏水情形,則既有此一「多年來不曾漏水」之客觀事實,則該「廚房地面排水孔」是否可能突如被上訴人所述之105 年11月13日起開始漏水,即令人高度可疑。況鈞院囑託鑑定時,系爭4 樓房屋廚房天花板之現狀,已遭鑿開破壞出一條深溝,無從鑑定原本未破壞之現狀,被上訴人故意破壞該建築結構,無論是因此而漏水、抑或加重漏水狀況,均屬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且伊每年僅於農曆年前大掃除時始清潔廚房地面,每年至多不過1 至2 次,亦無大量用水,清洗時間點更非在被上訴人起訴所稱之漏水時間,則被上訴人所稱之漏水情形(先不論是否真有漏水),顯然不可能為伊廚房地板排水所導致。況原判決既以系爭鑑定報告為判斷基礎,而系爭鑑定報告中又已明確指出本件瑕疵為建築物落成即存在,卻又認定應由伊對該瑕疵負損害賠償責任,所持理由明顯前後矛盾。另兩造曾於105 年11月16日一同與里長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商討修繕屋頂漏水事宜,依錄音譯文兩造對話可知,被上訴人亦明知其家中漏水原因並非伊廚房地板排水孔導致,恐係因伊另向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返還修繕費用代墊款民事訴訟,始誆稱其系爭4 樓房屋漏水原因為伊所致。再者,自被上訴人聲稱系爭4 樓房屋開始漏水之始,至其主張廚房壁櫃、排油煙機因漏水損壞之時,前後不到半年時間,顯然並無所謂「長時間浸水」;又被上訴人家中之廚房壁櫃、排油煙機為房屋完工時之建商配設,已逾32年之久,早已超過一般使用年限,且無任何使用中之跡象,顯然早已損壞棄置,並非因漏水始致令不堪用。另關於系爭4 樓、5 樓房屋樓地板修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規定,係應由兩造共同負擔,原判決認定伊單方面支付,於法無據。再附件六費用表項次二之6 廚具上櫃、項次二之7 排油煙機等項,均為被上訴人個人物品或室內裝潢,並非修繕樓地板相關費用,亦非可歸責於伊之故意過失所造成之損害,應無庸賠償。又縱認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前述之廚具上櫃、排油煙機部分亦應扣除折舊,且排油煙機之市價僅4,000 元至9,
000 元,少數機型價格為1 至2 萬元間,系爭鑑定報告之鑑估費用為6 萬2,000 元,遠高估於上開價格,顯然有所誤植,不足採。另附件六費用表所示「其他費用」、「安全衛生管理費」、「利潤稅捐及管理費」欄位,亦屬濫列名目等語為辯。
三、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被上訴人於本院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主張系爭4 樓房屋之廚房天花板、牆壁、廚具上櫃及排油煙機等所受漏水損害,係因上訴人所有系爭5 樓房屋廚房地面排水孔有明顯瑕疵所導致,應由上訴人負責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復方法、修繕工程將系爭5 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並賠償其所有系爭4 樓房屋之修復費用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兩造爭執要點為:㈠系爭4 樓房屋是否有漏水情形?若有,是否係由系爭
5 樓房屋所致?上訴人應否負責?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修繕系爭5 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並賠償其4 樓房屋之修復費用24萬7,454 元,有無理由?等項,茲審究如下:㈠系爭4 樓房屋是否有漏水情形?若有,是否係由系爭5 樓房
屋所致?上訴人應否負責?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即隱藏損害他人之危險,故所有人對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應善盡必要注意維護安全,以防範、排除危險,而避免損害之發生,此為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應盡之社會安全義務,苟有違反致生損害,自應依民法第191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條所定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既基於社會安全義務而設,則所謂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自不以其本體之崩壞或脫落瑕疵為限,舉凡建築物或工作物缺少通常應有之性狀或設備,以致未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均應包括在內。至於設置或保管是否有欠缺,應依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所在地及其種類、目的,客觀判斷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所有人應證明其對於建築物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者,始得免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91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亦明。再民法第191 條第1項所謂設置有欠缺,係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疪而言;所謂保管有欠缺,係指於建造後未善為保管,致其物發生瑕疪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查系爭4 樓、5 樓房屋分別為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所有之事實
,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7至30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再被上訴人主張其所有系爭4 樓房屋廚房天花板有漏水情事乙節,亦有現場照片及原審勘驗筆錄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31至46頁、第149 頁),且經原審囑託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系爭
4 樓房屋廚房天花板漏水原因,鑑定結果認:「八、鑑定結果:……㈠鑑定標的房屋之漏水原因說明:⒈漏水原因之說明:本建築物於完工初期,廚房地面排水孔,四樓與五樓均未施工修改,惟五樓(原誤植為四樓,嗣經新北市建築師公會108 年1 月28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038 號來函更正,見原審卷第269 頁)施作時即有明顯瑕疵,該處由落水銅罩與四周混凝土與裡層PVC 管接頭清晰可判。平時地面維持乾式清潔,然於地面清掃洗滌時候,廚房地面積水欲排水宣洩時,即造成水流溢滿PVC 排水管路,積水由落水銅罩與排水管間隙裂縫排向四樓天花板,五樓地面排水量越大,四樓天花板漏水越嚴重。⒉排除其他漏水原因之觀察:本次鑑定過程,為慎重研判其他可能造成漏水之原因,經過逐一履勘查驗,均排除其他漏水原因,包含:甲、五樓屋頂版因地區驟雨積水造成共同體壁體之沿滲漏水。乙、後陽台公共排水管堵塞逆滲透。丙、四樓與五樓之洗條槽排水管漏水。丁、本標的物四樓頂版冷熱給水管施工接頭不良,造成漏水。戊、五樓廚房地面排水孔右側磁碑更換,造成隱藏之排水管破壞,造成漏水。己、四樓施作地面磁碑改良與新增設排水管工程,致破壞原有排水機構,造成漏水。以上由鑑定人安排長時間之監測,業已排除上述五項(應係六項之誤)漏水原因,爰綜合如上述漏水原因主灶。㈡鑑定標的房屋之漏水位置說明:廚房之漏水位置,發生在五樓廚房地面排水孔位置。㈢鑑定標的房屋之漏水範圍說明:廚房之漏水原因如前揭所述,當五樓因清潔地坪使用排水方式打掃時,所沿滲之水量,經過累積滲至四樓天花板,經過塑膠天花板流至廚房壁體,導致廚房木作上櫃整體浸泡含水,塑合板材經過冷縮熱脹導致破壞,金屬鉸練鏈製品生鏽故障,致生損壞。四樓廚房下櫃,因屬於不銹鋼材質,且門板近維護區域,故漏水範圍不至於影響並破壞……。」等情,有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13 至215 頁)。堪認被上訴人指稱系爭4 樓房屋廚房天花板有漏水情事屬實,且其原因係系爭5 樓房屋廚房地面排水孔有瑕疵造成排水不良所致,足以採信。
⑶上訴人雖辯稱系爭4 樓房屋之廚房天花板於原審囑託鑑定時
,已遭被上訴人鑿開破壞,無法鑑定漏水原因,且被上訴人主張漏水時點,其並未清潔系爭房屋5 樓廚房地面,故系爭房屋4 樓廚房天花板漏水並非其所致云云。然系爭鑑定報告已明載鑑定人張啟明於107 年1 月5 日至現場會勘並為排水測試及漏水觀察,系爭5 樓房屋測水試驗集水桶注滿水以虹吸管接至PVC 管注入地板排水孔,於上開測水試驗前,系爭廚房天花板注水測試前為乾燥,系爭5 樓房屋地板排水孔注水後,系爭廚房天花板立即且明顯之漏水情形(見系爭鑑定報告照片編號10至12,即原審卷第251 至253 頁)。是系爭鑑定報告認定系爭4 樓房屋之廚房天花板漏水係因系爭5 樓房屋廚房地面排水孔之瑕疵排水不良所造成,並非無據。況系爭4 樓房屋廚房天花板現狀與被上訴人提出106 年3 月26日拍攝之照片(見原審卷35頁)相互比對,亦堪認現場之受損情形仍維持原狀,並未遭破壞。又衡諸鑑定人張啟明本身即為建築師,有相當之執業及鑑定經驗,其專業及鑑定能力應可採認,且其與兩造並無利害關係,應無偏頗之虞,是本件鑑定之過程及結果並無上訴人所指摘之不妥情事,則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據以出具系爭鑑定報告,並無不當,上訴人始終僅空言指摘系爭鑑定報告不實,自非可採。遑論系爭鑑定報告亦排除系爭4 樓房屋廚房天花板其他漏水之可能,業經詳述如上,則上訴人辯稱系爭4 樓房屋之漏水與系爭5 樓房屋無關,並非其專有部分所造成云云,核與上開事實不符,顯無足採。另上訴人復以系爭5 樓房屋廚房排水孔瑕疵情形為建築物之原始瑕疵,非伊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云云置辯,然揆諸上開說明,設置之欠缺本即包含建築物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疪情形,是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亦屬無據。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其對於系爭5 樓房屋維護、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其維護、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依上說明,自無從據以免責。準此,系爭4 樓房屋廚房天花板漏水之原因既為系爭5 樓房屋廚房地面排水孔有瑕疵致排水不良所造成,且系爭鑑定報告亦指出漏水範圍、位置及原因等情,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負責,並請求上訴人應將其所有5 樓房屋之漏水原因修復及賠償被上訴人所有系爭4 樓房屋因此所受損害,以回復損害發生之原狀,自屬有據。至上訴人雖抗辯系爭4 樓、5 樓房屋樓地板修繕,應由兩造共同負擔云云。惟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係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本件造成系爭4 樓房屋漏水之原因,既係系爭5 樓房屋所致,業經詳述如前,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但書規定,本即應由上訴人一方負責,是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亦無可取。
⑷從而,參前所析,堪認系爭廚房天花板確有漏水之情事,且
係因系爭5 樓房屋之廚房地面排水孔瑕疵排水不良所造成,上訴人應負修復及賠償責任,要屬有據,足以採信。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修繕系爭5 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並賠
償其系爭4 樓房屋修復費用24萬7,454 元,有無理由?⑴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96 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通說認係便利被害人請求賠償而設之特別規定,而非限制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故並不排斥同法第213 條以下規定之適用。是以,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
215 條之適用。故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裁判意旨以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⑵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因系爭5 樓房屋漏水,致其所有系爭4 樓
房屋受有損害,請求上訴人修復系爭5 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及給付系爭4 樓房屋之修復費用,並以系爭鑑定報告為據。
經查:
①系爭鑑定報告就系爭4 樓、5 樓房屋之漏水修復及損害回復
方法,係說明如下:「⒈五樓之地面排水孔,建議打除將排水套頭重新施作,為預防溫度膨脹與地震位移致生破壞,PV
C 管與原有混凝土地坪間之接縫材料,應採彈性材質黏著,原有地坪磁磚面貼復原。⒉四樓天花板應施作高壓力灌漿作業,將原有因長期漏水導致裂縫侵蝕之混凝土密度夯實,恢復原有樓版之設計強度。⒊PVC 管裸露之裂縫,請事先V 型打鑿介面維持粗燥,並保護鋼筋施以防鏽處理,再以無收縮性水泥沙漿粉刷。⒋原有塑膠天花板拆除,漏水污損牆面清洗後,重新施作原有材質天花板材料。⒌新作廚房上櫃與排油煙機」等情,有系爭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5頁),而上訴人就前述造成漏水原因及被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責任乙情,業經認定為可採,亦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將系爭5 樓房屋依上開所示修繕方法及附件六費用表項次一「五樓修繕工程」所載之工程項目(詳見附表一)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②另被上訴人雖請求上訴人應賠償24萬7,454 元云云。然依附
件六費用表項次二「四樓修繕工程」以下欄位內容所示,其中有關項次二之6 「廚具上櫃新品整修」及項次二之7 「排油煙機新品安裝」部分,係屬更換新品(含裝修)費用,金額分別為8 萬3,000 元及6 萬2,000 元,參前所述,新品換舊品,應扣除折舊,且被上訴人亦自承上開項目使用期間均超過10年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36 頁),是被上訴人此部分損害應扣除折舊,始屬合理,堪認上訴人抗辯前述部分應扣除折舊等語,尚非無據。復核本件廚具上櫃、排油煙機應屬行政院制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房屋附屬設備中「給水、排水、煤氣、電氣、自動門設備及其他」之項目,其耐用年數為10年,依行政院制頒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故本件廚具上櫃及排油煙機之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應按成本原額之1/10核算殘餘價額。是以經折舊後之廚具上櫃金額為8,300 元(計算式:8 萬3,000 元×10%=8,300 元)、排油煙機則為6,200 元(計算式:6 萬2,000 元×10%=6,200 元)。因此,應認被上訴人就前揭關於廚具上櫃及排油煙機被毀損所受損害,得請求賠償金額分別為8,300 元及6,200 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又上訴人固提出排油煙機等網路售價資料,主張系爭鑑定報告之價格有所高估云云。然鑑定人就此疑義已於108 年10月5 日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390 號函覆綦詳在案(見本院卷二第25頁),故鑑定人據此為市場報價,並無不合。再依民事訴訟辯論權主義原則、及訴訟契約法理,當事人就爭執事項,已合意由特定鑑定機關、或其他專業人士鑑定者,就該鑑定結果,除經兩造同意不採取、或顯有違法失當之情形外,原則上兩造均應受拘束,法院不宜逕摒棄鑑定結果不採。是上訴人前開抗辯,仍非有據,為不足採。另系爭4 樓房屋所受損害之修繕乃需人工及材料,修繕工作除直接施工者外,尚須查估、材料採購、安全衛生管理等,故因而產生之間接費用亦應列入修繕費用計算。是上訴人抗辯附件六費用表所示「其他費用」、「安全衛生管理費」、「利潤稅捐及管理費」欄位,係屬濫列名目云云,亦無可取。惟附表一項次三「其他費用」、四「安全衛生管理費」、六「利潤稅捐及管理費」部分,係包含五樓修繕工程及四樓修繕工程二者在內,而被上訴人既僅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4 樓房屋之修繕工程費用,自應將上開項目中與五樓修繕工程有關部分予以扣除。又參酌上開項目備註欄所載(見原審卷第241 頁)及兩造當庭合意結果(見本院卷二第35頁),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其他費用」、「安全衛生管理費」、「利潤稅捐及管理費」為如附表二項次二、三、四所示。從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其修繕系爭4樓房屋之工程項目及金額為如附表二所示,逾此範圍,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⑶是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將系爭5 樓房屋漏水原因修復,
並賠償系爭4 樓房屋修繕費用9 萬3,02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則無理由,難以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第1 項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依系爭鑑定報告八、㈣、⒈修復方法及附表一項次一所示之系爭5 樓建物修繕工程所示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暨給付修繕費用93,020元,及自106 年6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及命上訴人給付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云云,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上訴人雖復聲明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然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且上訴利益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一經本院合議庭判決即告確定,自無供擔保後為假執行宣告之必要。是上訴人為此部分之上訴聲明,自無必要,不另為駁回諭知,併予敘明。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黃信樺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附表一: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六(新臺幣/元)┌──┬───────────┬──┬──┬─────┬─────┬─────┐│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 複價 │ 備註 │├──┼───────────┼──┼──┼─────┼─────┼─────┤│ 一 │五樓修繕工程 │ │ │ │ │ │├──┼───────────┼──┼──┼─────┼─────┼─────┤│ 1 │五樓地面排水地板敲除 │ 工 │ 1 │ 2,800元 │ 2,800元 │含漏水範圍││ │ │ │ │ │ │四週清除 │├──┼───────────┼──┼──┼─────┼─────┼─────┤│ 2 │PVC管修補與套接 │ 式 │ 1 │ 3,600元 │ 3,600元 │ │├──┼───────────┼──┼──┼─────┼─────┼─────┤│ 3 │PVC週邊防水膠劑塗刷 │ 式 │ 1 │ 2,600元 │ 2,600元 │ │├──┼───────────┼──┼──┼─────┼─────┼─────┤│ 4 │水泥回填粉刷抹平 │ 式 │ 1 │ 3,200元 │ 3,200元 │ │├──┼───────────┼──┼──┼─────┼─────┼─────┤│ 5 │磁磚切割與修復 │ 式 │ 1 │ 4,500元 │ 4,500元 │地面洩水坡││ │ │ │ │ │ │度調整順平│├──┼───────────┼──┼──┼─────┼─────┼─────┤│ │小計 │ │ │ │16,700元 │ │├──┼───────────┼──┼──┼─────┼─────┼─────┤│ 二 │四樓修繕工程 │ │ │ │ │ │├──┼───────────┼──┼──┼─────┼─────┼─────┤│ 1 │天花板既有漏水裂紋鑿除│ ㎡ │ 1 │ 4,200元 │ 4,200元 │ │├──┼───────────┼──┼──┼─────┼─────┼─────┤│ 2 │漏水裂紋塗刷環氧樹酯 │ ㎡ │ 1 │ 8,000元 │ 8,000元 │ │├──┼───────────┼──┼──┼─────┼─────┼─────┤│ 3 │無收縮水泥沙漿粉刷 │ ㎡ │ 1 │ 1,200元 │ 1,200元 │ │├──┼───────────┼──┼──┼─────┼─────┼─────┤│ 4 │PVC油漆粉刷 │ ㎡ │ 4 │ 600元 │ 2,400元 │含批土 │├──┼───────────┼──┼──┼─────┼─────┼─────┤│ 5 │牆面磁磚修補 │ 式 │ 1 │ 8,900元 │ 8,900元 │五金掛釘拔││ │ │ │ │ │ │除整修 │├──┼───────────┼──┼──┼─────┼─────┼─────┤│ 6 │廚具上櫃新品整修 │ 組 │ 1 │ 83,000元 │83,000元 │ │├──┼───────────┼──┼──┼─────┼─────┼─────┤│ 7 │排油煙機新品安裝 │ 組 │ 1 │ 62,000元 │62,000元 │ │├──┼───────────┼──┼──┼─────┼─────┼─────┤│ 8 │PVC 天花板拆除廢棄物運│ 式 │ 1 │ 16,000元 │16,000元 │ ││ │棄 │ │ │ │ │ │├──┼───────────┼──┼──┼─────┼─────┼─────┤│ 9 │PVC天花板工程 │ ㎡ │ 4 │ 2,900元 │11,600元 │ │├──┼───────────┼──┼──┼─────┼─────┼─────┤│10 │水電配管與照明工程 │ 式 │ 1 │ 3,800元 │ 3,800元 │含瓦斯拉管│├──┼───────────┼──┼──┼─────┼─────┼─────┤│ │小計 │ │ │ │201,100元 │ │├──┼───────────┼──┼──┼─────┼─────┼─────┤│ 三 │其他費用 │ 式 │ 1 │ │ 13,068元 │採5 樓與4 ││ │ │ │ │ │ │樓修繕工程││ │ │ │ │ │ │6 %計算 │├──┼───────────┼──┼──┼─────┼─────┼─────┤│ 四 │安全衛生管理費 │ 式 │ 1 │ │ 2,178元 │採5 樓與4 ││ │ │ │ │ │ │樓修繕工程││ │ │ │ │ │ │1%計算 │├──┼───────────┼──┼──┼─────┼─────┼─────┤│ 五 │合計 │ │ │ │233,046元 │ │├──┼───────────┼──┼──┼─────┼─────┼─────┤│ 六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 式 │ 1 │ │ 34,957元 │採以上合計││ │ │ │ │ │ │15%核計 │├──┼───────────┼──┼──┼─────┼─────┼─────┤│ 七 │總計 │ │ │ │268,003元 │ │└──┴───────────┴──┴──┴─────┴─────┴─────┘附表二:被上訴人得請求修復金額(新臺幣/元)┌──┬────────────┬──┬──┬─────┬──────┬────┐│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複價或扣除折│ 備註 ││ │ │ │ │ │舊後金額(即│ ││ │ │ │ │ │得請求金額)│ │├──┼────────────┼──┼──┼─────┼──────┼────┤│ 一 │四樓修繕工程 │ │ │ │ │ │├──┼────────────┼──┼──┼─────┼──────┼────┤│ 1 │天花板既有漏水裂紋鑿除 │ ㎡ │ 1 │ 4,200元 │ 4,200元 │ │├──┼────────────┼──┼──┼─────┼──────┼────┤│ 2 │漏水裂紋塗刷環氧樹酯 │ ㎡ │ 1 │ 8,000元 │ 8,000元 │ │├──┼────────────┼──┼──┼─────┼──────┼────┤│ 3 │無收縮水泥沙漿粉刷 │ ㎡ │ 1 │ 1,200元 │ 1,200元 │ │├──┼────────────┼──┼──┼─────┼──────┼────┤│ 4 │PVC油漆粉刷 │ ㎡ │ 4 │ 600元 │ 2,400元 │含批土 │├──┼────────────┼──┼──┼─────┼──────┼────┤│ 5 │牆面磁磚修補 │ 式 │ 1 │ 8,900元 │ 8,900元 │五金掛釘││ │ │ │ │ │ │拔除整修│├──┼────────────┼──┼──┼─────┼──────┼────┤│ 6 │廚具上櫃新品整修 │ 組 │ 1 │ 83,000元 │ 8,300元 │ │├──┼────────────┼──┼──┼─────┼──────┼────┤│ 7 │排油煙機新品安裝 │ 組 │ 1 │ 62,000元 │ 6,200元 │ │├──┼────────────┼──┼──┼─────┼──────┼────┤│ 8 │PVC 天花板拆除廢棄物運棄│ 式 │ 1 │ 16,000元 │ 16,000元 │ ││ │ │ │ │ │ │ │├──┼────────────┼──┼──┼─────┼──────┼────┤│ 9 │PVC天花板工程 │ ㎡ │ 4 │ 2,900元 │ 11,600元 │ │├──┼────────────┼──┼──┼─────┼──────┼────┤│ │水電配管與照明工程 │ 式 │ 1 │ 3,800元 │ 3,800元 │含瓦斯拉││ │ │ │ │ │ │管 │├──┼────────────┼──┼──┼─────┼──────┼────┤│ │小計 │ │ │ │ 70,600元 │ │├──┼────────────┼──┼──┼─────┼──────┼────┤│ 二 │其他費用 │ 式 │ 1 │ │ 4,236 元 │採4 樓修││ │ │ │ │ │ │繕工程6 ││ │ │ │ │ │ │%計算 │├──┼────────────┼──┼──┼─────┼──────┼────┤│ 三 │安全衛生管理費 │ 式 │ 1 │ │ 706 元 │採4 樓修││ │ │ │ │ │ │繕工程1 ││ │ │ │ │ │ │%計算 │├──┼────────────┼──┼──┼─────┼──────┼────┤│ 四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 式 │ 1 │ │ 17,478元 │兩造合意││ │ │ │ │ │ │結果 │├──┼────────────┼──┼──┼─────┼──────┼────┤│ 五 │總計 │ │ │ │ 93,0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