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 訴 人 楊育綸被上訴人 朱正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泠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