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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楊育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正偉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反訴到院。經查,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