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47號上 訴 人 李鴻良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複 代理 人 辛曼筠律師被上訴人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訴訟代理人 姜佳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能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