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253號上 訴 人 黃逸蓁被 上訴人 伍添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月2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簡字第6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80,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及上訴之理由上訴人前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邀集合會,連同會首共計25會份,每期每會份應繳會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採內標制,會期自106 年6 月5 日起至108 年5 月5 日止,於每月5 日開標(下稱系爭合會)。被上訴人於系爭合會共有4個會份,且皆已於107 年10月5 日前得標而成為死會,被上訴人本應就每會份按月繳付死會會款各10,000元,然其自10
7 年11月5 日(即第19期)起即拒付會款,迄系爭合會於10
8 年5 月5 日最後會期開標止,共計積欠7 期死會會款280,
000 元(計算式:4 ×7 ×10,000=280,000 )。上訴人屢予催討,均未獲被上訴人清償,且已代被上訴人墊付如附表所示之死會會款共280,000 元,爰依系爭合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死會會款。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被上訴人確實未繳死會會款,亦不爭執上訴人已為其墊付,惟因上訴人欠錢未還,故被上訴人無錢繳納死會會款。
三、兩造之聲明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8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而駁回其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8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則為:請求駁回上訴。
四、本院之判斷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3 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第2 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 條之7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合會有4 個會份、皆已於107 年10月5 日前得標而成為死會,被上訴人未繳納任何死會會款,上訴人已代被上訴人墊付如附表所示之死會會款等情,被上訴人均不爭執,且有系爭合會之互助會單可證,堪信屬實。被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猶積欠其借款,於上訴人還款前其沒錢繳納死會會款等語;惟被上訴人於第一審、第二審時均明白表示其不主張抵銷抗辯,故無論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是否另有其他消費借貸債權,均對上訴人能否請求被上訴人償還已代墊之死會會款不生影響。是上訴人既已代被上訴人墊付如附表所示之死會會款,依民法第709 條之7 第
4 項規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償還280,000 元及利息,自應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8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王凱俐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得標會員之姓名及│得標日 │上訴人代被上訴人墊││編號 │ │付之4 個會份應繳之││ │ │死會會款(新臺幣)│├────────┼───────┼─────────┤│陳昭立(編號9 )│107 年11月5 日│40,000元 │├────────┼───────┼─────────┤│黃子羽(編號24)│107 年12月5 日│40,000元 │├────────┼───────┼─────────┤│邵楷雲(編號1 )│108 年1 月5 日│40,000元 │├────────┼───────┼─────────┤│陳招順(編號5 )│108 年2 月5 日│40,000元 │├────────┼───────┼─────────┤│陳明玉(編號13)│108 年3 月5 日│40,000元 │├────────┼───────┼─────────┤│陳昭立(編號10)│108 年4 月5 日│40,000元 │├────────┼───────┼─────────┤│陳明玉(編號14)│108 年5 月5 日│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