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21號上 訴 人 陳宗緯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石允
陳瓊儒陳慧君陳麗珠陳芳玲被上訴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5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5月29日宣判,茲因兩造有合意達成和解之情,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許珮育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