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林歐素雲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上 訴 人 鄭政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應依附件所示範例,於庭前十日提出爭點整理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林歐素雲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上 訴 人 鄭政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應依附件所示範例,於庭前十日提出爭點整理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