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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林歐素雲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上 訴 人 鄭政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應依附件所示範例,於庭前十日提出爭點整理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酌定租金
裁判日期: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