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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 訴 人 楊涵如被 上 訴人 蔡汶翰被 上 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保險字第1號請求返還保險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9,8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6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等
裁判日期:201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