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1號異 議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俊斌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所為107 年度司執字第13690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
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所準用。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13690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前執相對人簽發記載受款人為慶豐銀行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5年度票字第84408 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確定。嗣慶豐銀行將其對相對人之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公司),慶銀公司再將該債權讓與伊。慶豐銀行、慶銀公司雖均未於系爭本票上背書,惟依伊提出債權讓與之相關事證,已可證明上開債權讓與情事而修補系爭本票背書間斷之缺失。且伊係於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始受讓債權,屬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2 第2 項所定之繼受人,非持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強制執行可比,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無證明系爭本票背書連續之必要,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
6 款之執行名義,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之效力。參酌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需提示票據始能行使權利,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行使追索權方式之一,自仍需提出本票原本於執行法院,以證明其係執票人而得以行使追索權(最高法院95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又記名本票票據債權之讓與,須讓與人背書並交付本票予受讓人,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37條第1 項規定甚明。記名本票之票據債權受讓人欲持原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亦應提出背書連續之本票原本供執行法院審查,俾確認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2 第2 項執行名義主觀效力所及之債權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 號研討意見參照),如背書不連續,不得謂該受讓人已取得票據權利而為適格之債權人。
四、經查,異議人主張慶豐銀行前執相對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向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後,慶豐銀行於95年10月24日將系爭本票債權讓與慶銀公司,慶銀公司再於98年6 月29日將系爭本票債權讓與異議人,嗣異議人持系爭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有系爭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債權讓與通知函、系爭本票等附於執行卷宗為據,足徵異議人係行使系爭本票所表彰之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追索權,又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慶豐銀行而為記名本票,依上開說明,自須由讓與人背書並交付予受讓人,始生本票票據債權讓與之效力,且本票裁定雖為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款之執行名義,惟其並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之效力,除應提出本票裁定原本外,尚需提示本票,記名票據則另需提出背書連續以證明其得行使票據上權利,始得謂已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異議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未據人慶豐銀行、慶銀公司背書,而有背書不連續之情形,經原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定期命補正背書連續之本票正本,然異議人迄未補正,自難認異議人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 第2 項執行名義主觀效力所及之債權人,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與強制執行法第6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不符。至異議人主張其實質上已受讓系爭本票債權而足以修補系爭本票背書不連續之缺失云云,顯係將本票票據債權與一般借款債權之讓與互為混淆,尚不足採。是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