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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亡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94號聲 請 人 楊凱婷相 對 人 楊三郎上列當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楊三郎(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2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凱婷為相對人楊三郎之女,相對人於民國88年6 月30日離家後,即未歸返,行方不明,自88年

6 月30日起經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已逾7 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即相對人之女楊凱婷到庭陳稱:相對人於88年6 月30日離家後即無音訊,伊國中時得知相對人已過世,當時伊母親帶伊去認屍,伊知道相對人的塔位,係相對人的女性有人給伊的資料,伊但不知道該女性友人姓名等情,核與與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108 年9月5 日新北莊戶字第1085023932號函及其所附之失蹤人口資料相符,另經本院電詢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安葬處所,經林口頂福陵園員工查詢並告知塔位H 區5 樓6 排2 層3 號確實登記為「楊三郎」,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此外,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匣門資料、勞健保投保記錄、入出境等資料,均查無相對人在世等情,有上開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審酌相對人業於88年6 月30日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逾7 年仍行蹤不明,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非無理由,自應依法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