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96號聲 請 人 陳龍輝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張月琴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月琴(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八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
3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之母即失蹤人張月琴,原與聲請人同住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 樓,嗣失蹤人於民國83年4 月10日離家,音訊全無,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予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親屬系統表等件為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入出境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勞健保紀錄、財產所得資料,均查無相關資料,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與就保資料、105至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復經證人即聲請人之配偶陳宥如到庭證稱:伊與聲請人應該是90年結婚,結婚迄今沒看過失蹤人,結婚時聲請人跟伊說應該是他17、18歲時失蹤人就離家出走,到現在還找不到等語(見本院108 年12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再據關係人即失蹤人之兄張進松具狀陳稱:「確定妹妹張月琴有20年左右,未與家人聯絡,甚至家母病亡(106 年逝世)也未參與」等語;又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詢失蹤人有無尋獲情形,亦無尋獲紀錄,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存卷可佐。是聲請人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子,其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姍